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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周维维与曹昌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维维,曹昌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1038号原告:周维维,女,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曹昌敏,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维维与被告曹昌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维维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维维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维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维维负担。审判员  董存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