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2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董瑞昆与莒县金进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瑞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2265号申请执行人:董瑞昆,男。被执行人:莒县金进矿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董瑞昆与被执行人莒县金进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莒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日商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标的款1905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执行传票,限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处理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也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向被执行人莒县金进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及报告财产令,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查询银行也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使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日商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太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