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1382号原告张某。被告于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女儿于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婚后不务正业,经常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且对原告有暴力行为,给原告造成很大的心理阴影。被告的所作所为已严重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二人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曾于2014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双方承担。被告于某甲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举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于某乙,现已成年。因在婚后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于同年9月3日撤回起诉。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表、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保险证、(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186号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与否是人民法院是否准予离婚的判断标准。本案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且自2014年9月原告起诉离婚撤诉后至今,未见双方关系有所改善,本院综合分析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等,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代码207401021)。审 判 长 张宁波代理审判员 吴 鸿人民陪审员 虞君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