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3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黄宗富与黎武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宗富,黎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3执145号申请执行人黄宗富,证件号码452528198201155910。被执行人黎武荣,农民。黄宗富与黎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85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黎武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宗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黎武荣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宗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黎武荣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宗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庆 兰审 判 长 刘 庆 兰审 判 员 李海审判员李海代理审判员 冯 天 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季 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