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茌平信广物流有限公司与陈玉朴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信广物流有限公司,陈玉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471号申请执行���:茌平信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刘宏。被执行人:陈玉朴,男,汉族,住阳谷县。本院在执行茌平信广物流有限公司与陈玉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14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3民初2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