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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429号原告丁某。被告李某。原告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如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晓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