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429号原告丁某。被告李某。原告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如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晓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