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高红侠与被告赵宁科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红侠,赵宁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6民初391号原告高红侠,女。被告赵宁科,男。原告高红侠与被告赵宁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红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红侠负担。审判员 樊怀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建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