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执字第016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马龙飞与刘杰、江苏卓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龙飞,刘杰,江苏卓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市金储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16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龙飞。委托代理人吴银书、戴慧,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杰。被执行人江苏卓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法定代表人姜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泰州市金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九龙。法定代表人张桂芳,总经理。马龙飞与刘杰、江苏卓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市金储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中民再终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刘杰应给付马龙飞本金15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泰州市金储贸易有限公司对上列刘杰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卓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列刘杰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返还马龙飞已垫付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担保人孔桂英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扣除执行费后,已将款项给付申请执行人;2016年3月16日,在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时,其表示被执行人正在与其商量有关还款事宜,因被执行人还款尚需时日,故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正在与申请执行人商量有关还款事宜,应视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协议的履行尚需时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中民再终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刘杰、江苏卓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市金储贸易有限公司不按还款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马龙飞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铁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邵华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