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周伟与王百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王百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540号原告:周伟,男。被告:王百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伟与被告王百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永光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人民陪审员 焦 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爱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