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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周伟与王百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王百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540号原告:周伟,男。被告:王百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伟与被告王百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永光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人民陪审员  焦 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爱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