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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江西高安汽运集团玲波汽运有限公司与付某某、贾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高安汽运集团玲波汽运有限公司,付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高安汽运集团玲波汽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付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贾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江西高安汽运集团玲波汽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某某、贾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735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2)高民二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雪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