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执24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奥力达电器配件厂冯广华广州市奥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查冻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市奥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冯广华,广州市花都区奥力达电器配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24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石角镇建滔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84410608。法定代表人张志勤,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市奥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平稳村平康街4号,组织机构代码56395967X。被执行人冯广华,男,汉族,1956年7月29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奥力达电器配件厂,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道办事处九潭村东安社荔红路,组织机构代码L02780787。负责人冯广华。申请执行人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广华、广州市奥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奥力达电器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广华、广州市奥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奥力达电器配件厂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4235276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柳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创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