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陈明要求宣告李建辉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2民特10号申请人:陈明,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人陈明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建辉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李建辉,男,汉族,1964年3月20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代理人:李诗雨,女,汉族,1991年1月24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经审查:申请人陈明与被申请人李建辉系夫妻关系,代理人李诗雨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女儿。被申请人因2014年3月患脑干出血后,至今因后遗症导致长期处于昏迷状态,卧床不起、意识不清、反应迟钝,不能辨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申请人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向本院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同意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住院病案》(2014年3月3日—2014年10月9日);2.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门诊手册》(2016年3月11日);3.李建辉的日常生活照片25张,证明被申请人经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诊断为脑干出血后遗症,长期处于昏迷状态,卧床不起、意识不清、反应迟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李建辉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陈明为被申请人李建辉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昊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