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张小沙与金华市幸福一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沙,金华市幸福一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321号原告:张小沙,个体工商户。被告:金华市幸福一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李渔璐茶花庭院1-01。法定代表人:张卫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慷,浙江八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晓晓,浙江八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小沙诉被告金华市幸福一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同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4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君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