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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卢明利与郭兆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明利,郭兆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1374号原告:卢明利,男。被告:郭兆臻,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明利与被告郭兆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明利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明利以与被告郭兆臻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明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明利负担。审判员  张新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