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卢明利与郭兆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明利,郭兆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1374号原告:卢明利,男。被告:郭兆臻,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明利与被告郭兆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明利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明利以与被告郭兆臻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明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明利负担。审判员 张新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