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622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应县御鑫农机经销部诉杨仁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县御鑫农机经销部,杨仁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2民初66号原告应县御鑫农机经销部。法定代表人张有家,男,汉族,应县南泉乡人。委托代理人杨兴文,男,应县西城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左日云,男,汉族,应县御鑫农机经销部工作人员。被告杨仁军,男,汉族,应县大黄巍乡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县御鑫农机经销部诉被告杨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尚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