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开文与被执行人吴志林、宋淑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开文,吴志林,宋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郑开文,男。被执行人吴志林,男。被执行人宋淑春,女。申请执行人郑开文与被执行人吴志林、宋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4)永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标的为10000元,本院已依法执行的标的为零元,剩余的债权10000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吴志林、宋淑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曹 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晓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