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於永帆、於永顺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於永帆,於永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特7号申请人:於永帆。被申请人:於永顺。申请人於永帆申请宣告於永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受理后,於永帆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於永帆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於永帆撤回申请。审判员 方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