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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於永帆、於永顺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於永帆,於永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特7号申请人:於永帆。被申请人:於永顺。申请人於永帆申请宣告於永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受理后,於永帆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於永帆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於永帆撤回申请。审判员  方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