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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740号原告:汤某某,女,汉族,1971年1月28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邓某某,男,汉族,1971年10月5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汤某某负担150元,其余150元退还给原告汤某某。代理审判员 王 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书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