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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周元龙诉被告哈显龙、薛雪娇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元龙,哈显龙,薛雪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869号原告周元龙,男。被告哈显龙,男。被告薛雪娇,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元龙诉被告哈显龙、薛雪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周元龙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薛雪娇位于X市X镇X家园小区X号楼X单元X室住宅(房照号为XXXX)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汽车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元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薛雪娇位于X市X镇X家园小区X号楼X单元X室住宅(房照号为XXXXX)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赠与,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将原告周元龙作为担保提供的其名下的汽车(车牌号为黑X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娄培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