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3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邝立安诉湖南省和融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邝立安,湖南省和融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392号申请执行人邝立安。被执行人湖南省和融商贸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4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3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聂洪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韩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