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执24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云与陈雪玲、深圳市广园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查冻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陈雪玲,深圳市广园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2436-2号申请执行人王云。被执行人陈雪玲。被执行人深圳市广园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昭祥。申请执行人王云与被执行人陈雪玲、深圳市广园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沙民三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雪玲的财产(以人民币521934元及利息为限)。2、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广园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67286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慧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会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