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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3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胡明发与周成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明发,周成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3民初409号原告:胡明发,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周成科,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明发诉被告周成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一致和解协议,现原告胡明发自愿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明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明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胡明发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晶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萍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