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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马艾利、高福红与市北区滋润金芦荟生活馆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艾利,高福红,市北区滋润金芦荟生活馆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1126号原告马艾利。原告高福红。被告市北区滋润金芦荟生活馆,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号。负责人姜倩。委托代理人战明杰,山东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艾利、原告高福红与被告市北区滋润金芦荟生活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艾利、高福红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市北区滋润金芦荟生活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艾利、高福红撤回对被告市北区滋润金芦荟生活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艾利、高福红负担。审判员  宋治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左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