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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代某甲与代某乙、代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甲,代某乙,代某丙,代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091号原告代某甲,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窦永俊,平度新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某乙,农村居民。被告代某丙,农村居民。被告代某丁,农村居民。本案在审理原告代某甲与被告代某乙、代某丙、代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甲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美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胥沛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