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代某甲与代某乙、代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甲,代某乙,代某丙,代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091号原告代某甲,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窦永俊,平度新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某乙,农村居民。被告代某丙,农村居民。被告代某丁,农村居民。本案在审理原告代某甲与被告代某乙、代某丙、代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甲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美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胥沛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