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3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支公司与李军仓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支公司,李军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3执107号申请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南段12号天佑酒店14层。法定代表人马鹏翔,任公司经理。申请人李军仓,男,1970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岐山县蔡家坡镇五丈原村**组。申请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支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李军仓追偿权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岐民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举家外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岐民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安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