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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刑更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罪犯李小斌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小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447号罪犯李小斌,男,生于1978年4月5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四监区服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1日作出(2008)德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李小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8926元、交通费1890元、误工费1000元,共计人民币11816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4日作出(2008)川刑终字第7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1月28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6日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18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又于2013年10月29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7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犯应于2019年8月27日满刑。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小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9月至2015年11月获标准考核分74分,月均2.74分。民事赔偿11816元未履行。因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于2015年9月10日被监狱列为病犯管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病残鉴定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小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1月28日至2018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