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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8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邮政银行诉王某某、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王书媛,孙国静,赵红艳,刘艳纲,门红英,朱宝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8民初32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被告王书媛,女被告孙国静,男。被告赵红艳,女。被告刘艳纲.被告门红英。被告朱宝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与被告王书媛、孙国静、赵红艳、刘艳纲、门红英、朱宝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没有利害关系,故被告不具有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1.00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玉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鹤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