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赫秀英、钟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赫秀英,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负责人席发成。被执行人赫秀英。被执行人钟某。申请执行人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赫秀英、钟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未终字第0647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赫秀英、钟某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赫秀英、钟某银行存款169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浩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