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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谋志与被执行人陈怀生劳动争议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谋志,陈怀生,配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11执173号申请执行人:李谋志,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陈怀生,男,1961年5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配偶:王改兰,女,1960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改兰银行存款410000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