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龙宗斌与武汉四海畅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宗斌,武汉四海畅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308号申请执行人龙宗斌,现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四海畅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表人徐正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2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汉四海畅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武汉四海畅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协助龙宗斌办理鄂A×××××车辆的转移登记手续;2、案件受理费40元、邮寄费20元、执行费10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车牌为:鄂·AMW3**江淮厢货车(发动机号:C4610705、车架号:009586)登记到龙宗斌名下(公民身份号码:××;二、申请执行人龙宗斌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证照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