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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所与张秀芝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所,张秀芝,聂银珍,万志臻,万智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2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所,住所地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德路55号。法定代表人高献忠,该所所长。被执行人张秀芝。被执行人聂银珍。被执行人万志臻。被执行人万智丽。本院(2015)武民初字第2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秀芝、聂银珍、万志臻、万智丽的银行存款752000元或冻结、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刘 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倪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