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2民初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蔡巧双与李士杰、李连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巧双,李士杰,李连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第288号原告:蔡巧双,系深州市王家井镇天益家具厅个体工商户业主。被告:李士杰。被告:李连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巧双诉被告李士杰、李连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巧双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巧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巧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康彦龙审 判 员 杨 娅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