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晏思与夏世财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思,夏世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489号申请执行人晏思,女,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三星镇。被执行人夏世财,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三星镇。申请执行人晏思与被执行人夏世财离婚纠纷一案,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4年6月11日作出的(2014)金堂民初字第17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生活费7200元、教育及医疗费1513.35元,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世财在银行的存款9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辛建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