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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1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宫某与谭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谭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81民初93号原告:宫某。委托代理人:蒋永,系石家庄市辛集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某甲。原告宫某与被告谭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振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永、被告谭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谭某乙。原、被告于2014年12月29日在辛集市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婚生男孩由男方抚养。2015年5月3日至今,婚生男孩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在与孩子生活中,对孩子经常进行打骂,也不照顾孩子的生���,为了使孩子有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起诉至法院,希望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的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从离婚以后孩子跟着我,我没打过孩子,不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谭某乙。2014年12月29日,原、被告在辛集市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婚生男孩谭某乙由被告抚养。2015年5月3日原告到被告家将谭某乙接走,想和孩子一起生活几天。5月5日被告到原告家接谭某乙,由于双方为孩子抚养权发生矛盾,被告未能将谭某乙接回。之后,被告又去过原告家四次,均未能接回谭某乙。谭某乙现仍在原告家随原告一起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约定婚生男孩谭某乙由被告抚养,双方即应协议约定履行对谭某乙��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原告未直接抚养谭某乙,生活中行使探望权,合理合法,但其将谭某乙接走后,被告去接回谭某乙时,原告理应积极配合被告将谭某乙接回。在双方没有就谭某乙抚养权变更达成一致意见前,原告方仅以谭某乙不愿走为由,不将谭某乙送回被告家或不积极配合被告接回谭某乙,而将谭某乙留在自己家中,与自己一起生活,于法无据。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无力抚养谭某乙,或被告不尽抚养义务、虐待谭某乙,或被告与谭某乙共同生活对谭某乙身心××确有不利影响,以及其他确需变更谭某乙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故对原告主张谭某乙由原告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宫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振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 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