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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5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547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海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毛 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