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1315号原告刘某,女,30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于某,男,33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共计1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立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永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