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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10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蔡仲萍与程忠斌、叶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仲萍,程忠斌,叶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1063-1号申请执行人蔡仲萍。被执行人程忠斌。被执行人叶建兵。本院在执行蔡仲萍与程忠斌、叶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程忠斌、叶建兵未按(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程忠斌、叶建兵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龙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书记员  杨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