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10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蔡仲萍与程忠斌、叶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仲萍,程忠斌,叶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1063-1号申请执行人蔡仲萍。被执行人程忠斌。被执行人叶建兵。本院在执行蔡仲萍与程忠斌、叶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程忠斌、叶建兵未按(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程忠斌、叶建兵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龙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书记员 杨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