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23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颜某、徐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徐某,费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23刑初5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某。被告人徐某。被告人费某。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诉刑诉(201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徐某、费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汤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徐某、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3日22时许至次日凌晨1时许,吕亚、许济祥、李玉宝(均已判刑)在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某镇某村某组3号赵某(已判刑)家中,召集解某甲、许某、姚某、刘某乙、刘某甲等人,使用麻将赌博工具开设赌场,以“二八杠”的方式组织上述人员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颜某负责安排顾某(已判刑)寻找场地并同顾建分别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并安排被告人徐某、费某站岗。顾某和江某(均已判刑)负责在赌场内抽水子钱。共抽头渔利人民币约20000元。本案系参赌人员报案而案发。被告人颜某、徐某、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某、徐某、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甲、解某甲、李某、姚某、许某、刘某乙、解某乙、吴某的证言,同案人吕某、许某、李某、顾某、顾某、江某、赵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发案经过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徐某、费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颜某、徐某、费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徐某、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徐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颜某、徐某、费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于梦游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