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7刑初39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85年9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大学专科文化,现住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系神华神东大柳塔煤矿连采三队职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6)40号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梁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2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下班回到位于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铁东小区2号楼1单元703室家中时,发现其妻子万某某和刘某在家中,王某怀疑其妻子万某某和刘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王某在楼道里用菜刀将刘某的左腹及左上臂砍伤。王某于2015年11月26日主动到乌兰木伦派出所投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且未作辩解。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已自行与被害人刘某协商解决了民事赔偿事宜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及案件来源。2、被告人王某供述,2015年11月12日0时许,王某下班回家后怀疑家里有其他男人且与其妻子有不正当关系,后故意接了个电话在楼道等候,等了几分钟后刘某匆忙的出来了,手中还拿着裤子。王某在门口垃圾袋内拿出菜刀追上去砍在刘某的腹部和胳膊大臂处,王某妻子将王某抱住后刘某离开现场。随后王某回到家中收拾东西去陕西省铜川市和同学借钱为被害人治病,于同年11月24日返回家中,11月26日到派出所投案。3、被害人���某陈述,2015年11月11日22时许,刘某到王某家中,当时家中有王某妻子万某某和女儿。24时左右离开王某家,在楼道里王某拿着菜刀砍在刘某左侧腰部和左侧胳膊大臂处,王某妻子将王某拉住,后刘某离开。4、证人万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1日23时左右接到刘某电话,过了一会刘某来到家中与万某某在卧室休息,24时左右王某回到家中,过了几分钟又离开,接着刘某离开后听见楼道中有吵闹声,万某某出去后看到刘某满身是血,王某拿着一把菜刀,万某某将菜刀夺下,让刘某去医院。5、证人韩占国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2日凌晨1时38分接到刘某电话求助后将刘某送往神东医院,当时看到刘某右胳膊处和腰部有血迹。6、伊金霍洛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伊)公(刑)鉴(法损)字(2015)129号鉴定书、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刘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7、调解协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王某已自行解决了民事赔偿事宜并取得被害人谅解。8、抓获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1月26日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犯罪主体适格。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自行与被害人协商解决了民事赔偿事宜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乌云花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康 皓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