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行终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某某,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行终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26号伊河大厦904。法定代表人张勇民,主任。委托代理人窦继华,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杜天征,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蔡某某上诉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上诉人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蔡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丽平审 判 员 王东黎代理审判员 朱长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