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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2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杨祥忠与重庆首俯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祥忠,重庆首俯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2717号原告杨祥忠,男,1956年0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江镇。被告重庆首俯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址、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祥忠与重庆首俯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祥忠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祥忠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祥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交纳1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祥忠负担。审判员  王竞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