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82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尚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尚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376号原告:张某,男.委托代理人:谢树杰,太和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尚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尚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俊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秀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