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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尚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尚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376号原告:张某,男.委托代理人:谢树杰,太和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尚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尚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俊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秀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