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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民初字第04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何影琼与刘高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影琼,刘高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4404号原告何影琼。被告刘高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影琼诉被告刘高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影琼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贞人民陪审员  戴惠安人民陪审员  邵煜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