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民初字第04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何影琼与刘高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影琼,刘高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4404号原告何影琼。被告刘高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影琼诉被告刘高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影琼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贞人民陪审员 戴惠安人民陪审员 邵煜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