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母亚娟申请执行武定县云岭苗族第一村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武定县恒雄矿业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母亚娟,武定县云岭苗族第一村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武定县恒雄矿业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母亚娟,女,1987年2月24日生,傈僳族,大学文化,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被执行人:武定县云岭苗族第一村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狮山镇狮山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杨光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定县恒雄矿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狮山镇狮山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杨开荣,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母亚娟申请执行武定县云岭苗族第一村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武定县恒雄矿业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执行款1,487,109.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9月28日向被执行发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7,470.00元被本院强制扣划并兑付给申请人,依法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武定县云岭苗族第一村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坐落于武定县云岭苗族第一村的房产一处,但该房产短期内难以处置,我院执行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现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执字第2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一平审判员 张志德审判员 何东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爱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