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陈永乔与杨荷洲、赵林儿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乔,杨荷洲,赵林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66号申请执行人:陈永乔,农民。被执行人:杨荷洲。被执行人:赵林儿。本院在执行陈永乔与杨荷洲、赵林儿(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451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荷洲、赵林儿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杨荷洲、赵林儿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2472.8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12元,执行费87.0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4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