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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三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岳阳市城市绿化管理中心与许勤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市城市绿化管理中心,许勤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三初字第557号原告岳阳市城市绿化管理中心。委托代理人王小青,岳阳市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勤学,男。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岳阳市城市绿化管理中心与被告许勤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勤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市城市绿化管理中心撤回对被告许勤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9元减半收取419.5元,由原告岳阳市城市绿化管理中心承担。审 判 长  黄建岳审 判 员  陈 丹助理审判员  吴 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欧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