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贾长江诉被告崔婷、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长江,崔婷,张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610号原告贾长江,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被告崔婷,女,1982年12月29日出生。被告张杰,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长江诉被告崔婷、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长江未在法定期间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祝 昉人民陪审员 王洋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