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许亚杰与李磊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亚杰,李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649号原告许亚杰,男,汉族,大专文化,住扶沟县古城乡。被告李磊,男,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亚杰与被告李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许亚杰口头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亚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亚杰撤回对被告李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亚杰负担。审判长 张银峰审判员 张 博陪审员 王文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金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