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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0622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周永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永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0622民初351号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云霄县。法定代表人潘周平,任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怿,男,汉族,1973年4月27日出生,住云霄县,系原告职员。被告周永辉,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永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周永辉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为25元,由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雅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汤丹凤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