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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终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天津市顺远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龙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顺远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天津市龙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10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顺远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造甲城村外西侧。法定代表人冯贵香,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壮,天津市宁河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龙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岳龙镇曹道口村。法定代表人王岩东,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蔚,天津唯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市顺远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市龙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255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天津市顺远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25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还上诉人天津市顺远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翟均勇代理审判员  夏维娜代理审判员  王伟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 庆速 录 员  元 悦 来源:百度搜索“”